(2015)临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蔡国智与冯元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智,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蔡国智。被执行人冯元。申请执行人蔡国智申请执行冯元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银行15670元,并过付完毕,执行费3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