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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威海市伊卡尚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伊卡尚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威海瑞成服装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威海市伊卡尚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威海瑞成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430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亮。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委托代理人:郭雨涛。被告:威海市伊卡尚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春兰。被告:威海瑞成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伊卡尚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威海瑞成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