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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炳洪、张荣春与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刘炳洪,男,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张荣春,女,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负责人陈培贵,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洪、张荣春与被告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8日,原告刘炳洪、张荣春以起诉的事实和被告的主体已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洪、张荣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刘炳洪、张荣春负担。审判员卢运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刘梅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