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蔡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78-1号原告: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谢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媛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庆,男,1993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岳文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贺文波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