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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杨树房街道办事处与董家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杨树房街道办事处,董家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杨树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普兰店市杨树房镇杨树房村。法定代表人李丰明,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康玉奇、赵霞,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家桥,无业。210222196010272356申请执行人普兰店市人民政府杨树房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董家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2)普审民初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2)普审民初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