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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破(预)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破(预)字第6号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金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赖文珍。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兴林。2015年4月9日,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已丧失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享有债权,故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对温州市龙湾羽绒制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州洛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张黎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