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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袁亮霞诉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435-1号申请执行人袁亮霞,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法定代表人张承彦。申请执行人袁亮霞与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袁亮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92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9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差额合计1455元;交通费5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1698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