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高晓东,李建文,刘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65号。负责人:冯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东元路七号储物流中心B-3-401。法定代表人:高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晓东,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建文,女,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玉春,男,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佳通物资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4)西证执字第29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劳动路支行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查封执行人高晓东的房产和车辆,正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执字第015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