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英进与广州市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英进,广州市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7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英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号***房。法定代表人:吴诗利。再审申请人李英进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寓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英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支持我提出的赔偿医疗费6152.4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中,李英进于2011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与寓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入职前,其已自行购买了农合医疗保险。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6日,李英进因非工伤住院治疗,共支付了医疗费6152.48元,其中农合医保记账了3379.16元,李英进自负了2043.60元,故李英进已享受了农合医疗保险待遇。因李英进未能举证证明其可以同时享受农合医疗保险待遇和城镇医疗保险待遇,且其亦承认没有要求寓景公司为其将农合医疗保险改为城镇社会保险,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李英进无法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待遇并非寓景公司单方的过错造成,据此不予支持其要求寓景公司赔偿医疗费6152.48元的诉讼请求,处断正确。综上,李英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英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