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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邱涌澎与罗雪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邱某甲,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被告罗某,女,汉族,1983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邱某甲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5年相识,并于××××年××月登记结婚,但由于性格严重不合,婚后夫妻双方经常争吵,甚至分居。结婚6年来,被告经常在家里大吵大闹,并且只要发生争吵就会分居,一分居就是半年以上。为此,原告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邱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每月可探视儿子4次,原告有协助探视的义务;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身份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双方的身份以及结婚、共同生育邱某乙的事实。被告书面辩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有结婚,婚前有四年的恋爱时间,双方之间充分了解对方性格,感情基础非常深厚。婚后,原告、被告之间因为工作关系,缺乏良好的沟通,才出现矛盾。但是这些矛盾和争吵只是夫妻生活中的片段,夫妻之间感情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罗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且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有关的诉讼权利。经审理后,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广东省阳山县登记结婚,婚生子邱某乙于2009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案。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由于被告认为夫妻之间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所列举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十四种情形之一的事实。原告诉请离婚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本案诉讼后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邱某甲与被告罗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邱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