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四季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四季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89号原告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2023房。法定代表人柏丽英。委托代理人张玲,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深圳市四季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以南海田路以西卓越世纪中心3、4号楼二区商业03层L309商铺。法定代表人张齐运。原告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四季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对本案立案,并由代理审判员杨震、人民陪审员韩光明、吴宝荣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玲、黄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入驻被告下属的福田区卓越世纪商务中心栋四楼的四季时光酒楼,经营范围是推介台湾功夫茶艺、销售茗茶及普通茶。但被告无故于2014年4月1日停业经营,未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原告应收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营业收入17998元;2、被告归还原告被物业公司扣留部分固定资产;3、被告赔偿擅自终止合作并不按时支付货款的滞纳金2000元。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四季时光国际会所给原告推介台湾功夫茶艺、销售茗茶及普通茶之用。合作期三年,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如双方均无异议,则视此协议自动生效为续签合同。原告负责推介茶叶的设备,一切销售的茶叶及茶艺师的酬劳工资以及茶艺师的工服、酒精炉、泡茶用具等。被告负责免费提供原告员工就餐及营业所需的酒水单、水、电、烫洗杯用水等费用。并提供安全的地方摆放备用之茶叶、茶具。结算方式为:茗茶销售款发生之后,原告按茗茶总收入50%作为支付租用被告场地租金等费用之后,其余一切费用与原告无关。剩余的50%茗茶销售款属原告销售收入及费用开支。结算时间为:功夫茗茶销售款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5日为结款日。逾期超过10日,原告有权自行终止合同,同时每日按总货款的千分之二来收取违约金。被告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款给原告,中途不得擅自终止合作,否则当被告违约处理,若因被告违约所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还需负责承担支付原告剩余的茶叶茶具用品(按合同附件价格计算)。原告负责提供所有的茶叶茶具用品纯属原告资产,如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中途双方同意解除合约时,被告可按折旧价格支付原告剩余的茶叶、茶具用品,若因价格达不成协议,原告有权收回所有的投资用品,被告无权作其他使用或抵押处理。经双方对账,2013年12月份茗茶销售收入为12398元、2014年1月销售收入为11756元、2014年2月销售收入为7604元。2014年3月被告未在对账单签章,原告对账单主张的金额是752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款卡,本院对该金额予以确认。其中,原告主张2013年12月份应收款为6199元,未收款为4558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自合同约定的付款日起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按违约金标准即每日千分之二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称经营过程中由被告收银。对于原告主张的扣留物品,原告在举证期内未能提供清单,亦未提供任何扣押的证据及该扣押与被告有关联的任何证据。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对账单、收款卡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名为合作,其法律关系实质为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应为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有义务依合同约定将原告销售收入的50%返还原告,被告未能返还,应继续履行该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销售收入17998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照准。对于被告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总货款的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有违违约责任填补损失的原则,本院予以调整,被告应自每期销售款应付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具体而言,根据合同约定的每月一结、每月15日为付款日的约定,当月的销售款应在次月15日前付清,自次月的16日构成付款逾期,故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对于2013年12月未付款4558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对于2014年1月未付款5878元,自2014年2月16日起算;对于2014年2月未付款3802元,自2014年3月16日起计算;对于2014年3月份未付款376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固定资金,原告既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资产清单,亦未提供实际被扣押的证据,同时,按原告主张,该笔资产亦非由被告扣押,原告向主张被告归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四季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销售款17998元;二、被告深圳市四季时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前述款项滞纳金(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其中,2013年12月未付款4558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算;2014年1月未付款5878元,自2014年2月16日起算;2014年2月未付款3802元,自2014年3月16日起计算;2014年3月份未付款3760元,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前述债务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御上品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予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韩 光 明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曾鸣(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6页共7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