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万功林与张启凤、张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功林,张启凤,张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万功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凤,农民。被告:张其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功林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功林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功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功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万功林负担。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