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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82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法定代表人:尹良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岗工业区B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心,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忠心,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390000元,占用费(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7758.5元、执行费28400元,总计30261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佳宝玩具(集团)有限公司、徐忠心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0261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26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占用费(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 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