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月莲与郝巧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莲,郝巧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王月莲,女,1941年9月7日生,汉族,晋城经济开发区人,现住晋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郝巧荣,女,1936年9月27日生,汉族,晋城经济开发区人,农民,现住晋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月莲诉被告郝巧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月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月莲负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代理审判员  貊惠茜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