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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6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苍南县诚投钢材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华宏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祖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县诚投钢材有限公司,温州市华宏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36-2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诚投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林细蜂,该××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宏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蔡陈潘,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华祖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宏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祖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宏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祖超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州市华宏市政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华祖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C×××××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系被执行人华祖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华祖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华祖超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车辆。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华祖超不得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