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被执行人李志敬,李勤英社会抚养费征收议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飞虎,主任。委托代理人:来振东,颍东区枣庄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李志敬,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勤英,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志敬、李勤英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2015年3月1日作出的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82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82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颍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颍东计生征决(2014)第082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被执行人李志敬、李勤英缴纳社会抚养费60760元,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登俭审判员 张满军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