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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金凌光、陈莎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良,金凌光,陈莎莎,金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李国良。被告:金凌光。被告:陈莎莎。被告:金川。原告李国良与被告金凌光、陈莎莎、金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原告李国良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良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李国良负担。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