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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张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祥,张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49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丹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字第01951号民事判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丹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丹丹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