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执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永祥与张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祥,张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1499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丹丹,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字第01951号民事判书,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丹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丹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丹丹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