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