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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70号原告焦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焦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焦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常法审 判 员  孟令俊人民陪审员  范玉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关永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