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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兰长远与魏燕、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长远,魏燕,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671号原告兰长远。被告魏燕。被告蓝东。原告兰长远与被告魏燕、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魏燕、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还兰长远借款152864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魏燕、蓝东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兰长远,被告魏燕、蓝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7年3月12日,魏燕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兰长远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由魏燕向兰长远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2010年2月14日,魏燕向兰长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到2010年2月14日,魏燕欠兰长远共计人民币170000元。2012年至今,蓝东陆续向兰长远借款共计人民币1308642元,并向兰长远出具《借条》共计19份。上述魏燕及蓝东向兰长远总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528642元。至今,该笔借款并未归还。另查明,魏燕与蓝东于1999年3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魏燕、蓝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兰长远借款本金人民币15286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279元,由被告魏燕、蓝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58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佳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