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特字第08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与滕×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特字第08048号申请人李,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2015年6月9日,申请人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澳大利亚墨尔本联邦地区法院对滕与李提出的离婚申请作出的离婚证明书。本院经审理查明:澳大利亚墨尔本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档案号为(P)MLC4180/2008的滕与李的离婚证明书。该离婚证明书内容为:关于2000年12月18日以上双方缔结的婚姻,法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解除婚姻关系暂准判令,该判令于2008年7月4日改为最终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澳大利亚墨尔本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档案号为(P)MLC4180/2008的离婚证明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澳大利亚墨尔本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档案号为(P)MLC4180/2008的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亓培冰审 判 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陈烁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