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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行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芸汐、曹艳君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芸汐,曹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中行立字第00003号起诉人张芸汐,女,汉族,1996年7月27日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幸福社区**号。起诉人曹艳君,女,汉族,1971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芸汐、曹艳君的行政起诉状,二起诉人诉称:2015年6月12日,渭南市老货运站改造片区征收安置指挥部给其出具了要求曹艳君限三日搬出的强拆通知,由于该通知上写明“你和汤庆华房屋遗产纠纷一事请按法律程序解决”,既然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就不能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因此该通知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限期搬迁通知属于不可诉行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芸汐、曹艳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米米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刘伟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