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雪根与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根,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民初字第272号原告:王雪根。委托代理人:毛宗慧(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兴中(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1号2楼。法定代表人张天赦,董事长。原告王雪根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王雪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严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