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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33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崔某、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379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人崔某欠款4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来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由被执行人王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贷款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8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