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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劳誉翔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催字第8号申请人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7幢10层e室。法定代表人劳誉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灵志,该公司职员。申请人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杭州灵渠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60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9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3日,号码为0010006321305982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新房江域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法忠审 判 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黄 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彭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