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37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本区前川街“伊人居”网吧对面的巷子口,向吸毒人员严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红色片剂(俗称“麻果”)8颗,获赃款人民币400元,当其交易完毕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的红色片剂61颗、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严某某身上收缴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红色圆形片剂8颗。后公安机关将当场收缴的毒品可疑物送检。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所送上述检材共重6.4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收缴的毒资、毒品、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