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德旭与被告孟繁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旭,孟繁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43号原告孙德旭,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孟繁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旭与被告孟繁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旭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杨 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高荣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