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友发、田杜等与彭XX、许长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友发,田杜,田文,彭XX,许长明,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387号原告田友发。原告田杜。原告田文。被告彭XX。被告许长明。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水务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金德鹏,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朱兴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负责人肖正辉,该服务部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邵乌达路与南二环交汇处汇商广场底店103室。负责人郭有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友发、田杜、田文与被告彭XX、许长明、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黄陂分公司、武汉市港埠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友发、田杜、田文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友发、田杜、田文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友发、田杜、田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田友发、田杜、田文承担。审判员 文海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鑫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