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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于百千与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百千,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2668号原告于百千,男,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大千,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百千与被告大连天河百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前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百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5元,退回原告235元。审判长  范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