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帆与苏雅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冯X,男。委托代理人左X、聂X,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诉被告苏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由原告冯帆负担。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东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