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谈伟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伟,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09号原告谈伟。委托代理人李俊、时爱萍,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路458号。负责人包原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林、王国清,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谈伟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谈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