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郝会霞与芦光辉、吕会萍(吕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会霞,芦光辉,吕会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二初字第00369号原告郝会霞,女,汉族。被告芦光辉,男,汉族。被告吕会萍(又名吕会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会霞诉被告芦光辉、吕会萍(吕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会霞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会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会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郝会霞负担。审 判 长 宋永昌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人民陪审员 刘 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贺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