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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春喜与高培、刘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喜,高培,刘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李文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李春喜。被告高培。被告刘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372号华夏银行四层。被告李文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喜与被告高培、被告刘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文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喜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辉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喜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喜撤回对被告刘辉起诉。审判员  卢清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