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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干栋鑫与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栋鑫,孟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干栋鑫。被告孟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栋鑫与被告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干栋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干栋鑫负担。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