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干栋鑫与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栋鑫,孟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765号原告干栋鑫。被告孟晓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栋鑫与被告孟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干栋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干栋鑫负担。审判员 徐广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