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达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述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