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施军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施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杨丹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