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新民、武翠云与被告田现顶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民,武翠云,田现顶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384号原告田新民,男,汉族,1946年4月8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原告武翠云,女,汉族,1944年3月29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被告田现顶,男,汉族,50岁,小学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新民、武翠云与被告田现顶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新民、武翠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新民、武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新民、武翠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