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任连祥与韩慎成等 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83-3号申请执行人:任连祥。被执行人:韩慎成。被执行人:王建美。被执行人:刘泽存。申请执行人任连祥与韩慎成、王建美、刘泽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但被执行人韩慎成、王建美、刘泽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延期累计6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刘泽存支付给申请人任连祥迟延履行金、债务利息114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金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