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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公诉机关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吴建军出庭,指控:2015年6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到本市新安江街道岭后春盛塑业有限公司宿舍,采用扭断挂锁的方式进入黄开昌居住的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自首、退赃并取得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