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曹登与李聪、李永先、绳雪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登,李聪,李永先,绳雪芹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曹登,男,汉族,生于1993年5月19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聪,女,汉族,生于1991年12月19日,住邓州市。被告李永先,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20日,住址同上。被告绳雪芹,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8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许蒙敬、许炳晓。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登与被告李聪、李永先、绳雪芹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登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登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李聪、李永先、绳雪芹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人民陪审员 鲁俊国人民陪审员 闫光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