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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文田与方东明、郑煌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田,方东明,郑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田。被执���人方东明。被执行人郑煌国。原告陈文田与被告方东明、郑煌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受偿金额为零。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2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金彬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