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波申请执行李永贵、李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李永贵,李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云南省文山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被执行人李永贵,云南省文山市人,年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春伟,1990年4跃5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年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王波申请执行李永贵、李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5年7月8日,以已经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