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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李宝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李宝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379号原告杨光,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桦川县。被告李宝秋,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李保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门晓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索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