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民初字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光与李宝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李宝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379号原告杨光,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桦川县。被告李宝秋,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李保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应按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门晓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索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