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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蒋亚与孔德敏、陆再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亚,孔德敏,陆再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蒋亚,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孔德敏,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陆再友,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蒋亚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孔德敏、陆再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冻结申请人蒋亚名下位于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