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艳军与被上诉人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军,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艳军,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该站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艳军因与被上诉人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艳军,被上诉人物资供应站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军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被上诉人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艳军撤回起诉和上诉申请、被上诉人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军撤回上诉;二、准许李艳军撤回起诉;三、准许漯河电力物资供应站撤回反诉;四、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5)源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一审本诉受理费980元,反诉受理费130元,均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春香审判员 裴 蓉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