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东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韩某,女,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赵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