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韩某,女,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赵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