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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祥成与梅河口市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成,梅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梅民初字第827号原告:张祥成,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杨启生,吉林金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梅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迟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成诉被告梅河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祥成负担。审 判 长  马万德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代理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