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梁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渔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梁某甲,男,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12。被告:黄某,女,汉族,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325。原告梁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武衡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臧运松,人民陪审员彭敏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甲诉称: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黄某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同,婚后一直争执不断。2013年1月25日,被告与原告因小事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其后原告多次打听至今无法知其下落。由于被告这种遗弃家庭的行为,严重的侵害原告的身心和合法权益,这段婚姻再无法继续,原告与被告再无感情可言。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无需抚养;三、夫妻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方所有无需分割;四、住宅封府集用(2001)字第0779号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黄某,使用面积118.5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封府集用(2001)字第0781号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黄某,使用面积28.105平方米归被告所有;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某在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黄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封开县渔涝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有房屋两栋,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相互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等原因,原、被告双方在一起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梁某甲认为双方缺乏了解、性格不同,婚后争执不断,且被告黄某现在离家外出,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诉请本院判令:一、准予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婚生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无需抚养;三、夫妻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方所有无需分割;四、住宅封府集用(2001)字第0779号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黄某,使用面积118.5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封府集用(2001)字第0781号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黄某,使用面积28.105平方米归被告所有;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黄某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封开县渔涝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至今结婚已有31年,且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梁某丙,故婚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改正各自存在的缺点,遇事多为家庭着想,双方是能够和好回来的。希望原告梁某甲能够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送到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梁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对财产案件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款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武衡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人民陪审员 彭敏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欧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