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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志杰与夏思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志杰,夏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董志杰,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高亭镇蓬莱阳光*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9********。被执行人夏思海。委托代理人黄根发,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董志杰与被执行人夏思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舟岱调确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夏思海负债较多,现因癌症晚期尚在住院治疗。申请执行人诉前财产保全的被执行人在岱山港龙鱼庄有限公司的股权因存在争议尚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岱执民字第3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