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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乔炳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炳峰,王贵梅,丁瑞萍,丁一妹,丁奕冲,丁昭云,丁金元,马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乔炳峰,农民。被执行人王贵梅,个体户。被执行人丁瑞萍,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丁一妹,个体户。被执行人丁奕冲,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丁昭云,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丁金元,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执行人马翠芳,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申请执行人乔炳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维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范思超 更多数据: